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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August 17

    从版权说开去

    最近因为要给一门课的新生做一个关于plagiarism的presentation,阅读了一些资料,受益匪浅。Plagiarism 翻成中文就是抄袭、剽窃的意思。Laura J. Murray (2008) 认为抄袭剽窃是使用或者再使用话语或者ideas而不给出处 (use or reuse of words or ideas without acknowledgement), 而版权侵权则是use or reuse of words or ideas without permission. 两者有明显的区别但是又有overlapping, 区别是前者是属于引文系统而后者是属于市场系统。
     
    我们在使用出版物的时候常听到有人说“free use",这个时候的free use实际上主要是指free citation。当一本书出版以后,它就是可以自由使用的物件,所谓自由,在这里值指的是言论自由(freedom of speech) 意义上的自由,而不是free beer上的自由。我们可以freely 讨论出版物的内容,做出评论或者引用其中的话语和论点(这是引文的一面),但是我们首先要买这本书(广义的买,可以是团体或个人的购买),这是市场的一面。往大里说,学术自由的tenet就是无须获得版权许可来评论或讨论出版物的内容和观点,这是引文系统的基础。引文体现研究的currency, credibility, 等等,行业内的人可以列举出更多。
     
    Murray在她的文中引用了一个例子,Smmon Fraiser University (SFU) 规定学生的毕业论文(硕士和博士)里所引用的图和超过500字的引文需要学生本人去获取版权许可(permission)。且不论这个规定是如何视加拿大版权法中的"fair dealing" 不论,残酷地把最困难最耗时最昂贵的过程让学生自己去解决,这个规定明显的混淆了抄袭剽窃与版权侵权的的区别。首先,最明显的是SFU把通常由引文系统解决的规范功能拱手交给版权系统。虽然该校的理由很正统,诸如“提升你的声誉”,“开放你与原创者的联系”等等,实际上引文系统的授权和网络联系已经被转移到版权系统,而这个转移是以学生的学术自由(自由引用)为代价的。其次,这个规定还有一个更隐蔽的问题。在学术引文系统里,所有引用的资料都要给出处,不管引用的资料是多老,ideas, facts, expressions, argumens--with the tiny exceptions of "common knowledge." 版权法注重的是expressions而不是facts or ideas,如果"total citation" 要实行的话,那么“total permission"也就不远了。
     
    这本书里还有很多其它的论文,从文化的角度从经济的角度来讨论抄袭剽窃,当然还有ethics的角度。
     
    Murray, Laura J. (2008). Plagiarism and copyright infringement: The costs of confusion. In: Caroline Eisner and Martha Vicinus (Eds.), Originality, Imitation, and Plagiarism: Teaching Writing in the Digital Age, pp. 173-182. Ann Arbor, MI: The 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ess and The University of Michigan Library.